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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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1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裁定收押。茲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自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開始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執戊字第一八六七三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