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6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中壢魚市場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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