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2141號債權人昱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盛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即請求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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