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9號
聲請人甲○○即債務人1段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正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皆須正本,勿繳影本)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一、聲請人於民國91年12月2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95年11月6日向安泰商業銀行貸款540萬元等兩筆款項係用於何處。
二、聲請人配偶 謝素媚 所有之地址為宜蘭縣○○鄉○○村○○○路○○○○號7樓之6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即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暨該不動產自95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之異動登記資料。
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址261建號建物(地址為臺南市○○路○○○巷○○號),暨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址1659建號建物(地址為臺南市○○○街○○號)等不動產自95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之異動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莊訓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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