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民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 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佑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8,55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