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雲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建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9,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
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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