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張恩綺
李東銘
被 告 謝佳宇 即 謝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251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4月17日上午9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6月20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
式還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
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5年4月4日起即未依約給
付,尚積欠訴外人萬泰銀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而原告於95年12月26日受讓上開債權,並依法公告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交易記錄一
覽、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合計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