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被   告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訴訟代理人  王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3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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