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丙○○
乙○○被告丁○○
己○○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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