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七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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