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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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媖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佳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