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92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榮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灶淋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3,9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490元,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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