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原   告 新廣豪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珮綸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
複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
被   告  楊懷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
二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智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