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曾慶富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郭雨欣 發支付命令
,惟郭雨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35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