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小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長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婉禎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
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原提出上訴狀內未正確表明上述各事項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提出
前述事項之書狀並繕本各一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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