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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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蔡宜芬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蔡自立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
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1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
揭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潮州簡易庭詢問簡答表3紙等件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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