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2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鍾義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