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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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林蔡食婆 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民國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聲請人以被告之母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甲○○之母,年已七十六歲,生活起居端賴被告照護,被告收押之後,全家生計頓失所憑,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羈押之必要情形,依然存在,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林永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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