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60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6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601號再審原告丙○○再審被告國立臺東大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8月14日本院92年度判字第104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2年度判字第1042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雖係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惟依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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