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五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金安年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玲 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件被告金安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次應訴時,以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淑玲」之名義出具委任狀,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嗣後被告金安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陳書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丁○○」,顯見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惟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且未另以新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另行出具委任狀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為訴訟行為。茲限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由被告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本人或以現任之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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