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陳益盛律師
曹馨方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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