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天來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