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焜義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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