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⑴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5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⑵另犯竊盜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9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⑴⑵之罪並經本院99年聲字第379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6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23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