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391號上訴人即自訴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TPZ00000000000號自訴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黃當庭 律師 王泓鑫 律師代表人 曾盛雄 被告 劉錦隆 被告 林文隆 選任辯護人 王元甫 律師被告 徐彥 被告 陳偉明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92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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