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易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17號再審原告 謝美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莊輝雄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98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黃雯惠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