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標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4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即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顥翰海洋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聰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
黃淑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標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之實體方面項下第5行關於「顥翰海洋事業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顥翰海洋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