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立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立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立宸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曾立宸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