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謝恩妮 被告 黃澤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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