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築境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兆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