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祖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董素燕 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李寶堂法官蘇芹英法官鄭傑夫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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