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71號原告 陳建全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237條之5第1項第
1款規定,按件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代表人應為 黃萬發 ,惟原告起訴狀誤載為 陳勁甫 ,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