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0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夫妻,已離婚仍同居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午九月間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中。詎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在高雄市○○區○○里○○街○○○號住處, 凌男 認其女兒丙○○不服管教,並口出穢言,竟出手毆打致其兩眼眶及右臉紅腫、左前臂挫擦傷等傷害,同年月廿三日十二時許,凌男帶已婚女子至上址,經 王女 制止不從,遂又毆打王女致兩側前臂挫擦傷、左小腿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