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吳順風
被   告  吳長義
      吳 郭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復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就所有之高雄市○○區○○段○○○○號
土地,對被告及 吳糧吳文福 之繼承人共有之同段188之1
地號土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而本件訴訟因屬不動產之物權
涉訟,依上述規定,應專屬土地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管轄有所違誤,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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