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簡字第3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楊茜如 (即 張旭升 之繼承人)
       張恩碩 (即張旭升之繼承人)
       張恩誠 (即張旭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旭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316,792元,及自9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42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旭升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被告繼承被繼承人張旭升之遺產範圍內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張旭升於93年5月24日向原告
借款3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93年5月24日至100年5月24
日,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加付違
約金。詎前開借款被告僅繳息至99年10月31日,經原告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息時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被繼承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嗣108
年2月9日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等人未拋棄繼承,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被繼承人張旭升有積欠原告債務,但被繼
承人並未留有任何遺產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張旭升向其借款,迄今尚積欠其本金316,79
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暨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10
8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卷第4至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而張旭升於108年2月9日死亡,被告楊茜如、
張恩碩、張恩誠為其合法繼承人等節,亦有繼承系統表、繼
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附卷可查(見本院108年
度司促字第9671號卷第10至13頁),則被告因繼承關係依民
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上開債務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之事實,即堪可採。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
公示催告程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
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在第1157條所
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
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
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48條
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159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張旭升於108年2月9日死亡,其繼承
人即被告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本院家事庭於108年4月
12日以108年度司繼字第335號民事裁定被繼承人張旭升之債
權人應於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
債權,而原告亦於前開法定期限內申報其債權等情,經本院
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則依前揭規定,原告既於公示催告
之一定期限內向被告報明其債權,被告即應以所繼承之遺產
償還。至被告雖辯稱被繼承人未留有遺產等語,惟此僅係原
告取得執行名義後,能否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取償、其債權實
際能否受償之後續強制執行問題,無礙於原告請求被告於繼
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清償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張旭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316,792
元,及自9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
9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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