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23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宇棠
陳宜萱
被 告 許秋蓮 兼 莊曜禛 之繼承人
莊育婷 即莊曜禛之繼承人
莊育誠 即莊曜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