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蔡月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已陳報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973,387元,則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