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債務人 郭懷珍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更字第
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4千元,亦有雅歌會館有限公司薪資所得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104年度消債更更字第1號卷(下稱消債更更卷)第37頁、本院卷第131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
000元,總清償金額為28萬8千元,清償成數為11.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雖尚有三輛
車輛,惟三台車分別為1987年、1992年、2004年,均已逾10年以上,幾無殘值,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4頁)。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28萬8千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9萬1,08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5萬2,648後,已無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債務人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為證(見消債更更卷第19至22頁)。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1萬9,509元(包括房租10,000元、膳食費6,500元、電信費1,000元、健保費659元、水電費750元、交通費
600元)。參酌債務人每月支出其中房租為債務人與其子女共同居住,平均債務人房租個人支出部分佔5,000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健保費659元後,債務人個人支出部分為13,850元,尚與新北市104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相當(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且費用並未浮報,足見其已盡撙節支出之能事,自屬合理。另與債務人同居之子女部分,其中債務人女兒 郭力禎 目前雖已成年,惟日前遭遇八仙塵爆,臉、頸、四肢及胸背燒傷(二度燒傷35%、三度燒傷30%),目前仍在醫院治療,有債務人所提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頁),短期內確無法期待其女兒協助房租支出。另債務人未成年子女曾○○部分(00年次),其就讀學校在花蓮,有債務人所提花蓮縣私立中華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9頁),雖其監護人為債務人前夫,惟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且債務人支付部分僅部分電信費,遠低於新北市最低生活費之一半,顯見其費用並未浮報。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減少生活支出,實已侵害債務人之生存權利,並無可採。
㈢再查債權人陳稱債務人曾繳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費,是否尚有保單價值金未為陳報。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公司函復債務人已於95年間辦理契約終止,無其他保險契約,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17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頁),是債務人尚查無其他財產。而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與債務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無涉,亦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至於債務人是否順利謀得兼職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條件盡力清償與否之判斷基礎。本件債務人為雅歌會館有限公司員工,每月薪資收入2萬4,000元,扣除必要支出19,509元後,願將所剩4,491元,幾近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清償,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440,119元。││4.清償總金額:288,000元││5.總清償比例:11.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5,429│435│├──┼──────────────┼─────┼────────┤│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25│332│├──┼──────────────┼─────┼────────┤│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1,797│216│├──┼──────────────┼─────┼────────┤│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3,824│285│├──┼──────────────┼─────┼────────┤│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13,153│1,169│├──┼──────────────┼─────┼────────┤│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8,516│178│││公司│││├──┼──────────────┼─────┼────────┤│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7,278│192│├──┼──────────────┼─────┼────────┤│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4,111│203│├──┼──────────────┼─────┼────────┤│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5,547│222│├──┼──────────────┼─────┼────────┤│10│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254│81│├──┼──────────────┼─────┼────────┤│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7,265│258│├──┼──────────────┼─────┼────────┤│1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6,848│339│├──┼──────────────┼─────┼────────┤│1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772│90│├──┼──────────────┼─────┼────────┤││合計│2,440,119│4,0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