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劉陳金妹 訴訟代理人 王培欣 律師被告 黃明忠 兼法定代理人 黃聖榮
莊碧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7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