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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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依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2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依宸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依宸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查受刑人張依宸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竊盜案件共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均係竊盜罪,其犯罪時間間隔為數週至數月不等,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罪質、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及責任非難程度,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附表:受刑人張依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20日109年12月5日110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23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712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1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615號110年度中簡字第3568號110年度中簡字第686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8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615號110年度中簡字第3568號110年度中簡字第6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1日110年4月14日110年5月2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47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405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384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44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18日110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1號、1236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1號、123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256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256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7日110年6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256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2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11日110年8月1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3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39號編號4、5號前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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