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110號
原   告 儀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順德
訴訟代理人  張任宏
被   告 艾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艾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即主營業所
所在地)係設在基隆市○○區○○路○○○號,有被告艾諾國
際開發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
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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