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八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甲○○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間止,連續在台中市○○區○○路二段六0八號三樓之二宿舍,與乙○○通姦多次,嗣於同年四月十六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為甲○○會同警方人員,在上址查獲被告與乙○○獨處一室,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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