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管理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三號
原告文心中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上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