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