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 鄭玉賜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複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被上訴人 莊新盛
莊紫茵 即 莊雅雯 高慧美 吳陳金線 吳鶴文 李金順 楊大鵬 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複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