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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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原告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己○○、丁○○、丙○○、甲○○○、乙○○、戊○○○○○○、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其第二審上訴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63,5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5,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盛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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