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81號原告 葉宗賢 被告 李志平
邱登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提出本件車禍事件保險公司已辦理理賠之相關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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