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艷平 安置處所詳.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 律師
孫則芳 律師 謝幸伶 律師被告 謝玉賢
張美子 張銘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282號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 張炳森 部分,因刑事部分通緝在案,尚未審結,待其刑事部分到案審結後,再行一併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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