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字第3號上訴人 鄭玉賜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莊新盛莊紫茵高慧美吳陳金線 、吳鶴文、 李金順楊大鵬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50,65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72,232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黃國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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