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複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被上訴人己○○
戊○○○○○○丁○○甲○○○乙○○丙○○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複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2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李昭彥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黎珍